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0 日)
第5-1條
農會、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,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經濟、金融情形 ,限制其增設。

農會、漁會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,協助處理其他經營不善之信用部,或 符合下列條件者,始得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:

一、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。

二、申請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之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。

三、申請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之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。

四、申請前二年度之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,高於全體信用部前二年度之平 均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