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0 日)
第13條
受整頓之信用部,應提出具體之業務、財務改善計畫及目標,由輔導小組 審查並擬具改善目標,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,由輔導小組列管並按月檢討 執行成效。

輔導小組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陳報受整頓之信用部業務、財務改善狀況,並 應每三個月就其財務、業務狀況,提出檢討報告及擬具處理情形,報請主 管機關處理,主管機關應將輔導小組之檢討報告及處理情形通知受中央主 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與金融檢查機構、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