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 ( 93 年 01 月 28 日)
第9條
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,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,並於辦妥 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內,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,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:

一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。

二、會計師出具之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。

三、公司章程。

四、股東名簿及發起人會議紀錄。

五、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。

六、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。

七、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會議紀錄。

八、經理人名冊。

九、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。

十、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。

十一、二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。

前項所定三個月期限屆滿前,如有正當理由,得申請展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