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56條
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,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 ,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,至依規定改正為止; 其情節重大者,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撤換負責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