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55條
依本法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,屆期仍不繳納者,自逾期之日起,每日 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;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,並得由 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