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54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設有信用部之農、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 。

二、信用部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比例,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 庫,或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,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 融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