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52條
前五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部所屬之農、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。

農、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前項規定受罰後,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