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50條
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:

一、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資格、期限或利率之規定。

二、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吸收存款。

三、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。

四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一條所為規定。

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資格、期限或利率之規定。

二、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。

三、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吸收存款。

四、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。

五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一條所為規定。

六、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。

七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為之處理方式;或於年度決算 後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未低於第三十四條所定最低比率時,未依第 三十五條規定,提撥或提撥不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