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43條
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,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但其他法律有較重 之處罰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