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農、漁會信用部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36條
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,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,或 逾放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者,應由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置輔導小組 整頓之。

前項輔導,以三年為期;期滿未達所訂改善目標,或輔導期間經主管機關 認定無輔導績效者,其所屬農、漁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合併於其他設 有信用部之農、漁會,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。

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,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存續期間彌補信用部缺口後 ,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所屬農、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、漁會 ,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