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全國農業金庫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23條
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收受轉存款。

二、資金融通。

三、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。

四、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。

五、資訊共同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