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全國農業金庫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21條
下列事項,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;各監察人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 監察長,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:

一、農業金融機構業務之稽核。

二、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。

三、違背本法及章程之檢舉。

四、董事會所提年度決算案之審議。

五、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。

監察人會議之決議,應以半數以上監察人出席,出席監察人過半數之決議 為之;出席之監察人就任何議案之表決,均不得棄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