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全國農業金庫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20條
監察人應就章程所定人數,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 九十八條所定方式推選二分之一監察人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;其 餘為獨立監察人,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專業金融人員,經股東會選任擔任 ,任期四年,得連任一次;獨立監察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,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。

監察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各得單獨行使職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