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全國農業金庫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19條
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,並擔任主席。

董事會之職務如下:

一、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。

二、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。

三、總經理所提經理人之聘任及解任。

四、信用部提報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審議。

五、業務原則與政策及各項作業規章之訂定。

六、總經理所提年度預算案之審議。

七、總經理執行業務及預算案之督導。

八、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。

下列事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,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;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,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:

一、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

二、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

三、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

四、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

五、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

六、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
七、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

八、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
九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