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金融法  全國農業金庫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15條
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,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 百分之四十九,並於該金庫成立滿三年後逐步降低政府出資比率至百分之 二十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