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5 日)
第9條
第七條第一項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,其計算以借款人本人、配偶、共同 生活戶內之父母、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所有之耕地、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 清價款之放領地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