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5 日)
第6條
本貸款資金之用途如下:

一、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。

二、繼承人因繼承農業用地,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。

前項購置、交換耕地或繼承農業用地,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有辦理政策性 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予核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