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5 日)
第17-1條
中國農民銀行、合作金庫銀行、台灣土地銀行於本辦法修正實施前所承作 之貸款案件,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