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5 日)
第16條
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,應填寫貸款申請書及農業經營計畫書,載明其所有 耕地或農業用地之座落、面積及供作農業使用之項目,並依其申請資格條 件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,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:

一、購置耕地:

(一)借款人戶籍謄本、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
(二)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買賣事實及對價之文件。

(三)全戶原有耕地土地清冊、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。

(四)購置耕地之地籍圖、土地登記謄本及地價證明資料。

(五)購置離農轉業之全部耕地者,另須檢附賣方財產歸戶資料或其他足 資證明離農轉業農戶釋出全部耕地文件。

二、交換耕地:

(一)借款人戶籍謄本、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
(二)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其交換事實及對價之文件。

(三)交換雙方耕地之地籍圖、土地登記謄本及地價證明資料。

(四)交換離農轉業之全部耕地者,另須檢附賣方財產歸戶資料或其他足 資證明離農轉業農戶釋出全部耕地文件。

三、繼承農業用地:

(一)借款人戶籍謄本、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繼承人系統表。

(二)現金補償有關協議證明文件。

(三)繼承農業用地之地籍圖、土地登記謄本及地價證明資料。

前項農業經營計畫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