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5 日)
第13條
本貸款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,利息隨同繳付本金得酌訂寬緩 期限,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。

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。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