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9條
第三條之申請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 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,直轄 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