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7條
展演動物業應置專任或特約之專門技術人員一人以上,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展演動物飼養、照護之專業諮詢及技術協助。

二、每月檢視或訪視展演動物之飼養、照護,並就涉及違反本法規定之事 項,主動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
三、簽署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,並得簽註意見。

前項專門技術人員,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獸醫師。

二、畜牧技師。

三、水產養殖技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