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
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7條
展演動物業應置專任或特約之專門技術人員一人以上,辦理下列事項:
一、展演動物飼養、照護之專業諮詢及技術協助。
二、每月檢視或訪視展演動物之飼養、照護,並就涉及違反本法規定之事 項,主動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三、簽署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,並得簽註意見。
前項專門技術人員,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獸醫師。
二、畜牧技師。
三、水產養殖技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