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6條
展演動物業應置專任動物經理人員一人以上,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督導展演動物之飼養管理及照護。

二、每季填寫動物管理表。

三、每年填寫自我評估報告。

四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,應在場協助。

前項動物經理人員,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國內、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畜牧、獸醫、水產、動物科學相關科、系 、所畢業。

二、修習國內、外專科以上學校開設之動物飼養、照護管理、動物福利、 動物行為學、動物資源管理、野生動物學、動物園經營管理、動物保 健或衛生相關課程二十個學分以上。

三、具有公、私立動物園或展演動物業動物照養、飼養管理工作經驗四年 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