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4條
前條第五款之營運計畫書,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展演場所、飼養籠舍、建築物及相關環境在內之營業場所配置圖、展 演空間及設施之詳細說明。

二、展演場所、飼養籠舍之公共安全、緊急事件處理機制、展演動物之安 全運送作業程序與其他有關遊客及動物之保護措施。

三、展演場所營業時間、展演動物提供展演與騎乘之方式、時間、人數、 訓練方式及時數。

四、展演動物之來源、預估物種、數量、飼養、照護、動物福利、疾病醫 療規劃、人道安樂死方式及其處理。

五、歇業、停業時之動物安置及處理規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