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3條
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展演動物業執照(以下簡稱執照)者, 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,向展演場所所在地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機關提出:

一、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;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,應檢附依法設立或 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,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。

二、展演場所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著色標明展演場所範圍之地籍圖謄本。

三、展演場所有建築物者,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。

四、土地、建築物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,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。

五、營運計畫書。

六、依第五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及符合第六條、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。

七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