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23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轄內展演動物業之評鑑,每二年應達一次 以上,並得邀請學者專家、動物保護團體、業者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 參與。

前項評鑑,應於十五日以前,以書面通知受評鑑對象。

第一項評鑑結果之給分,應區分下列三級:

一、優級:八十五分以上。

二、良級: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。

三、待改善級:未達七十分。

評鑑結果為待改善級,應於評鑑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,依所列應改 善項目改善完成,並將改善情形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主管機關備查 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網站,並通知受評鑑 之展演動物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