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21條
展演動物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,提出前一年度自我評估報告,報直轄市、 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,並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公開於網站。

展演動物業應將前項自我評估報告連同相關證明文件,保存十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