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18條
展演動物業飼養、照護展演動物時,應密切注意其生態、習性、生理狀態 及行為,並遵守下列事項:

一、動物年老、傷病、懷孕、哺乳或有異常行為時,應提供適當安置及照 護;必要時,應請獸醫師診療。

二、展演動物連續展演及騎乘時,應提供適當之休息時間。

三、動物運輸時,應考量其習性及生理情形,並由動物經理人員或專門技 術人員陪同。

四、避免騷擾、追逐、捕捉及其他可能造成緊迫動物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