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16條
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資料,向原發照機關 提出申請:

一、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款所定文件。

二、原執照正本。但申請補發者,應檢附執照遺失切結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