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15條
原發照機關審查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之申請時,應審酌該展演動物業申 報之動物管理表、年度自我評估報告與其他申報資料、受動物保護檢查員 稽查情形、評鑑結果及其他有關展演動物之事項,並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一 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