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2 月 05 日)
第13條
執照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。

申請展延執照有效期間者,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至三個月前之期間內,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三條第一款、第四款及第七款所定文件,向原發給執 照之直轄市、縣(市)機關(以下簡稱原發照機關)提出申請;經核准展 延者,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。

前二項執照之有效期間或展延之有效期間,不得逾第三條第四款檢附文件 所載之合法使用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