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 ( 106 年 10 月 27 日)
第3條
業者首次依第四條及第五條申報前,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食品業 者申報系統網站(以下簡稱系統)建立帳號並申報下列資料:

一、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、聯絡人姓名、電 話、電子信箱、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、性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; 其為自然人者,應輸入姓名、性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聯絡電話 、住址及電子信箱。

二、在國內以工廠製造或加工寵物食品者,應提供工廠登記證字號、名稱 、地址、聯絡人姓名、電話、電子信箱、負責人姓名、性別及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