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21 日)
第4條
前二條之申請案件有未繳納費用、提供資料、物品或樣品有不全或有其他 不符規定得補正之情形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,或依現有資料、物品或樣品逕 為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