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21 日)
第14條
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非以中文或英文製作者,應附繳中文或 英文譯本。

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國外政府出具之文件或資料者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其屬香港、澳門或大陸地 區主管機關出具者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