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21 日)
第13條
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其他飼料販賣業者辦理輸入者,應逐批於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上,鍵入被授權者及其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