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04 日)
第7條
依第二條申請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經中 央主管機關同意,免實施安全性評估:

一、於本辦法施行前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 一條第二項及其相關法令規定,發給基因改造食品許可證明文件。

二、於本辦法施行前,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其相關 法令規定,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登記,且於本 辦法施行後取得基因改造食品許可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