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04 日)
第3條
前條之申請,申請人未繳納費用、提供資料、樣品或有得補正之情形,經 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,中央主管機關 得不予受理,或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