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6條
講習之內容得包括講習單位環境介紹、動物保護法令、飼主責任、違反本 法案例分析、動物之一般保護、動物之科學應用、動物倫理、寵物之管理 、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或其他有關動物保護教材。

前項課程之講師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人員擔任或聘請動物保護 相關領域之專家、學者擔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