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 ( 104 年 09 月 10 日)
第2條
本規則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執勤犬:指政府部門所有,經訓練或測驗合格之檢疫犬、緝毒犬、警 犬、搜救犬及國防軍犬。

二、訓練犬:指政府部門所有,且經培訓,尚未完成訓練或測驗合格成為 執勤犬之犬隻。

三、政府部門:指運用或訓練第一款犬隻協助執行檢疫、緝毒、偵測、警 備、鎮暴、搜救、軍事及其他公務之行政機關(構)。

四、終老:指因年歲漸老而死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