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31 日)
第6條
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製造、輸入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品目者,其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出 貨之統一發票或其他出貨單據上,應註明「飼料用」之字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