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31 日)
第4條
特定品目及規模業者,應於每批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進貨、製造或出貨之日 起三日內,將下列事項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建置 之資料庫。但進貨供自有飼料工廠用於製造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者,有關 其進貨使用量、用途及製成之飼料重量,應於進貨之次月十日前上傳:

一、供應來源。

二、流向。但出貨對象屬公司、行號、畜牧場、畜禽飼養登記場或養殖場 者,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、事務所、營業所及場址,毋須上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