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31 日)
第3條
飼料製造業者與飼料販賣業者,應於每批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進貨、製造或 出貨之日起一星期內,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,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及下列 單據,保存五年:

一、進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、電子發票收執檔或證明聯。但依輸出國法規 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,應保存其他 進貨單據。

二、出貨之統一發票存根聯、電子發票存根檔或證明聯。但依統一發票使 用辦法第四條規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,應保存其他出貨單據存根 。

三、進口或出口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,並保存其貨物進口報單或貨物出口 報單影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