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 飼養管理 ( 104 年 08 月 31 日)
第6條
管制人員將捕捉之遊蕩動物送交收容處所,應填具點交清單,由管理人員 核對後接收之;遊蕩動物由民眾送交者,收容處所應提供點收證明。

飼主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時,應填具載明放棄飼養之聲明 書。

收容處所發現送交之動物疑有違法繁殖、虐待、傷害或其他違法情形者, 應立即通知動物保護檢查員調查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