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 飼養管理 ( 104 年 08 月 31 日)
第10條
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,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 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。

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,適當調整動物飼養欄(籠)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