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 ( 106 年 10 月 27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標準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黃麴毒素含量:指 B1、B2、G1 及 G2 含量總合。

二、ppb :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。

三、ppm :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。

第3條
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:

一、沙門氏菌(Salmonella) 二、李斯特菌(Listeria monocytogenes) 三、致病性大腸桿菌(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) 四、產氣莢膜梭菌(Clostridium perfringens)
第4條
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 20 ppb。

第5條
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:

一、砷: 1.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,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:無機砷 2ppm,總砷 10ppm。 2.未含前目產品者:總砷 2ppm 。

二、鎘:2ppm。

三、鉛:5ppm。

四、汞:0.4ppm。

第6條
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:

一、阿特靈及地特靈(Aldrin and Dieldrin) :0.01 ppm。

二、蟲必死(BHC) :0.01 ppm。

三、滴滴涕(DDT) :0.1 ppm。

四、安特靈(Endrin):0.01 ppm。

五、飛佈達(Heptachlor):0.01 ppm。

第7條
寵物食品之保存劑及抗氧化劑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:

一、衣索金(Ethoxyquin)、丁羥甲苯(Butylated hydroxytol-uene, B HT)及丁羥甲醚(Bu-tylated hydroxyanisole, BHA)含量總和:15 0 ppm ,且衣索金不得超過 75 ppm。

二、亞硝酸鈉:100 ppm。

第8條
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:

一、三聚氰胺:2.5 ppm。

二、丙二醇: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。

第8-1條
寵物食品之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輻射量總和(Cs-134+Cs-137) 不得超 過每公斤六百貝克(600Bq/kg)。

第9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