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種畜禽基因檢測服務收費標準 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標準所定各項金額,均以新臺幣為單位。

第3條
以聚合連鎖反應法(PCR) 定性檢測種畜禽基因型,每樣品收費新臺幣 九百元,可檢測三個基因品項;超過者,視為另一樣品,可再檢測三個基 因品項,以此類推。前項基因品項,依下列各款規定:

一、豬:緊迫基因(PSS) 、多產基因(ESR) 及粒線體基因。

二、牛:牛淋巴球黏力缺失症基因(BLAD)、牛單譜症基因(DUMPS) 、 牛瓜胺酸症基因(CITR)、牛脊椎畸形複合症基因(CVM) 、牛性別 基因。

三、山羊:黏多醣症基因(G6S) 。

四、雞:熱休克蛋白基因(HSP70) 、多產基因(ESR) 、泌乳素基因( PRL) 、泌乳素接受體基因(PRLR)。

第4條
以微衛星型遺傳標記定性檢測者,每樣品收費新臺幣三千元,可檢測十個 遺傳標記品項;超過者,視為另一樣品,可再檢測十個遺傳標記品項,以 此類推。適用於前項遺傳標記品項之動物,包括豬、牛、水牛、山羊、水 鹿、梅花鹿、雞、兔、鴨、鵝。

第5條
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(以下簡稱本所)進行種畜禽基因型檢 測,應填寫樣品委託檢驗單,並依前二條規定繳納費用後,始得為之。但 因檢測儀器故障等難以、不適宜或無法檢測之情形,本所得向委託人說明 後婉拒之。

第6條
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,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。

第7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