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 ( 98 年 01 月 10 日)
第8條
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下列四等級:

一、優等:九十分以上。

二、甲等: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。

三、乙等: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。

四、丙等:未達七十分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各該直轄市、縣(市 )政府公報或網站,並通知受評鑑之寵物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