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 ( 98 年 01 月 10 日)
第6條
寵物業評鑑之項目如下:

一、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。

二、寵物照顧管理情形。

三、寵物繁殖、買賣紀錄。

四、寵物買賣資訊文件。

五、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。

六、不再繁殖或買賣寵物之處理情形。

七、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。

八、寵物業許可證懸掛。

九、消費者權益保障情形。

十、配合動物保護工作情形。

十一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項目。

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,於寄養業者不適用之;前項第七款規定,於買 賣業者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