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 ( 98 年 01 月 10 日)
第5條
寵物業查核之項目如下:

一、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。

二、寵物照顧管理情形。

三、寵物繁殖、買賣紀錄。

四、寵物買賣資訊文件。

五、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。

六、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。

七、寵物業許可證懸掛。

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,於寄養業者不適用之;前項第六款規定,於買 賣業者不適用之。

第一項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者,依本法相關規定裁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