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 ( 98 年 01 月 10 日)
第4條
寵物業之查核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為之, 並得由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。

寵物業之評鑑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邀請動物保護團體、業者代 表、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。